3 基本规定
3.0.1 “低凝原油”是指不需加热储存的原油。国家石油储备库原油储存周期长,如果储存高凝原油,需要对油罐进行加热,这样将消耗大量热能。为节省国家石油储备库的运营成本,降低能耗,制定本条规定。
3.0.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规定,闪点小于28℃的油品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除个别稠油以外,绝大多数原油的闪点都低于28℃。
3.0.3 大型油罐相对小型油罐土地利用率高,目前国内最大油罐容量可做到15×104m3应用较多的大型油罐是10×104m3规格。
3.0.5 事故状况下,泄漏的原油一旦流出库区,有可能与明火接触而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是泄漏的原油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居住区、水域及土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除按要求罐组应设的防火堤外,为了防止泄漏的原油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出库区,需另外增设有效措施。如雨水监控池、受污染的消防水池(罐)、排水总出口设置切断阀、堤坝式道路、事故存液池等设施,确保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不直接排至库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