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7-2011 建标库

9.3  污水和废物处理

9.3.1  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可直接排放。如果污水处理有条件依托周边企业,也可送出库外处理。

9.3.2  含油污水处理宜依托周边企业的污水处理能力。如果确实不能依托,宜减小污水处理规模,加大缓冲设施能力。

9.3.3  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宜采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

9.3.4  油罐总切水量宜根据原油年平均周转量的0.3%计算。

9.3.5  单罐含油初期雨水设计量宜按油罐浮顶全面积上30mm厚的雨水量计算。罐区一次计算水量可按全部罐数量的20%计算。

9.3.6  在石油储备库污水排放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

9.3.7  污水排放应满足有关排放标准和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污水排放宜依托周边企业现有排放口;如确实不能依托,排放口的位置、扩散口工程设计参数、扩散器与岸边的距离等参数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或模型试验确定。

9.3.8  废物处理(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区内产生的各种废物均应妥善处理(置)。如库区内不设废物处理设施,可委托具有相应废物处理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

    2  清罐作业宜采用同种油清洗油罐的清洗技术。排出的罐底泥渣、污水处理设施排渣,处理前不得堆放在未经防渗处理的场地,应避免废渣溶液污染库区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