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排 水
9.2.1 石油储备库的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可采用明渠排放,但在排出储备库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渠或暗管。
9.2.2 油罐脱水排水井上沿高度不应低于罐组地面0.8m。
9.2.3 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油品流出罐组的切断措施。
9.2.4 含油污水管道应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
1 防火堤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
2 支管与干管连接处;
3 干管每隔300m处。
9.2.5 石油储备库的污水管道在通过储备库围墙处应设置水封设施。
9.2.6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
9.2.7 雨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当加大雨水在罐组内的停留时间,降低雨水的设计流量;
2 罐区排出雨水宜采用明沟系统;
3 当雨水需要使用水泵提升排放时,雨水排出泵宜使用同一规格的水泵,雨水排出泵总数量不宜超过5台。
9.2.8 含油污水和含油雨水宜共用一个管道系统。
9.2.9 洗罐排水应单独处理,不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系统。
9.2.10 含油污水管道宜采用连续铸铁管道,纯水泥接口或采用球墨铸铁管道,耐油胶圈接口。也可以采用钢管或复合材料管,接口可以采用焊接或其他形式。
9.2.11 雨水排放如使用管道系统,雨水管道宜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道、钢管或复合材料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