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7-2011 建标库

9  给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

9.1      

9.1.1  石油储备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或城镇自来水。水源的水质应分别符合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标准。选用城镇自来水做水源时,水管进入原油储备库处的压力不宜低于0.20MPa。

9.1.2  石油储备库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宜合并建设。当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亦可分别设置。

9.1.3  石油储备库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管理人员按三班考虑,生活用水量宜为(25~35)L/(人·班),洗浴用水量宜为(40~60)L/(人·班);

    2  消防队员按二班考虑,按200L/(人·天)考虑用水;

    3  生活用水和生产给水的小时变化系数按2.5设计。

9.1.4  消防、生产及生活用水采用同一水源时,水源供水能力应满足消防设计补充水量、生产用水量及生活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