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7-2011 建标库

8.5  消防站设计和消防车设置

8.5.1  石油储备库应设置专用消防站。消防站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min的要求。

8.5.2  消防站内消防车的数量和规格,应符合表8.5.2的规定;当符合本规范第8.5.3条的依托条件时,按依托情况可减少1辆消防车。

8.5.3  石油储备库应和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协商组成联防。联防企业或城镇消防站的消防车辆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作为油库的可依托消防车辆:

    1  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能对着火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2  在接到火灾报警后10min内能对相邻油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3  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0min内能对着火油罐提供泡沫的消防车辆。

8.5.4  消防站除应配置消防防护设施外,还应配置移动式泡沫——消防水两用炮2门,泡沫液灌装泵、泡沫钩管、泡沫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