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7-2011 建标库

8.3  油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3.1  油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2条~第8.3.17条的规定。

8.3.2  泡沫液混合比不宜低于3%,泡沫液宜选用水成膜型泡沫液。

8.3.3  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油罐区内最大单罐火灾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和为该油罐配置的辅助泡沫枪所需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油罐区泡沫站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尚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

8.3.4  油罐需要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

8.3.5  用于扑救油罐火灾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按24m设计。

8.3.6  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数量不应小于3支,每支泡沫枪的流量应按240L/min设计。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按30min设计。

8.3.7  油罐的泡沫产生器规格应相同,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8.3.8  泡沫产生器喷射口宜设置在罐壁顶部。泡沫堰板高度应高于二次密封顶端0.3m,且不应小于0.9m;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宜为0.9m~1.2m。

8.3.9  石油储备库应设置泡沫站,泡沫站位置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小于或等于5min。

8.3.10  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泡沫消防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消防水泵应单独设置,不应与消防冷却水泵共用;

    2  泡沫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宜1用1备,各设置独立的吸水管;备用泵的流量、扬程不应小于最大工作主泵的相应性能;

    3  当具备双电源条件时,泡沫消防水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当只有单电源条件时.宜设1台电动泡沫消防水泵,其余泡沫消防水泵应采用柴油机泵;

    4  泡沫消防水泵应正压启动;

    5  泡沫消防水泵的压力和流量应满足各个泡沫站的需要;

    6  泡沫消防水泵宜设置在泵房或泵棚内;

    7  泡沫消防水泵的启动应采取自动控制方式;

    8  泡沫消防水泵应设置超压回流管道。

8.3.11  泡沫站内泡沫混合装置宜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泡沫液泵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进水压力,宜采用齿轮泵,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间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行。泡沫液泵宜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可采用柴油机拖动泵。泡沫液泵、平衡阀和比例混合器应为1用1备。

8.3.12  泡沫液储备量应在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50%的富裕量。泡沫液罐应使用不锈钢材料或其他符合水成膜泡沫液储存要求的材质。泡沫液罐宜采用卧式或立式圆柱形储罐,其上应设置液面计、排渣孔、进料孔、入孔、取样口、呼吸阀或带控制阀的通气管等设施。

8.3.13  泡沫站内应设置泡沫试验装置。

8.3.14  泡沫混合液管道应采用钢管。

8.3.15  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用于自动控制的阀门阀体应为铸钢。

8.3.16  泡沫液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道。

8.3.17  配置泡沫混合液的泡沫消防水宜和消防冷却水共用消防水罐(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