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消防给水
8.2.1 石油储备库应设独立的自动启动消防给水系统。
8.2.2 消防给水系统压力不应小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所需要的压力,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5MPa。
8.2.3 消防给水系统应保持充水状态。
8.2.4 油罐组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敷设;油罐组的消防水环形管道的进水管道不应少于2条,每条管道应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8.2.5 储备库的消防用水量,应为下列用水量的总和:
1 扑救一个最大油罐火灾配置泡沫用水量;
2 冷却一个最大着火油罐用水量;
3 移动消防用水量120L/s。
8.2.6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强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罐应按罐壁表面积冷却,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2.0L/(min·m2);
2 着火油罐的相邻油罐可不冷却;
3 应按实际的消防水管道及其他配置校核油罐实际的消防用水量。
8.2.7 安装在油罐上的固定消防冷却水管和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抗风圈或加强圈没有设置导流设施时,其下面应设冷却喷水环管;
2 冷却喷水环管上宜设置水幕式喷头,喷头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m,喷头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安装完成后的实际喷水量不宜超出设计计算水量的20%;
3 油罐冷却水的进水立管下端应设清扫口;清扫口下端应高于罐基础顶面,其高差不应小0.3m;
4 消防水立管直径不宜超过DN150;
5 消防水立管和水平管道连接时应设金属软管。
8.2.8 消防冷却水管道上应设控制阀和放空阀。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放空阀宜设在防火堤外。
8.2.9 消防冷却水供给时间不应少于4h。
8.2.10 消防冷却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具备双电源条件时,消防冷却水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当只有单电源条件时,宜设1台电动消防冷却水泵,其余消防冷却水泵应采用柴油机泵;
2 消防冷却水泵应采用正压启动;
3 消防冷却水泵应设1台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扬程不应小于最大工作主泵的能力;
4 当石油储备库油罐规格形式单一时,消防冷却水泵宜采用2台,备用1台;油罐规格不一样时,消防冷却水泵应按不同油罐的计算消防水量配置,但总数不宜超过4台;
5 消防冷却水泵应设置在泵房或泵棚内;
6 消防冷却水泵的启动应为自动控制;
7 消防水泵应设置超压回流管道。
8.2.11 每台消防冷却水泵的吸水管宜单独设置,当几台消防冷却水泵的吸水管共用1根泵前主管道时,该管道应有不少于2条支管道接入消防水罐(池),且每条支管道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8.2.12 石油储备库应设置消防水储备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储备宜采用钢罐,补水时间不应超过72h;
2 水罐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应用带阀门的连通管连通。采用水池时,水池应分隔为两个池,并应用带阀门的连通管连通;
3 冬季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0℃地区的水罐(池)应设防冻设施;
4 储备库附近有江、河、湖、海等合适的地面水源时,地面水源宜设置为储备库的应急消防水源。
8.2.13 消防水系统管道上应设置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系统管道上所设置的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2 消火栓宜采用1.6MPa的地上消火栓;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
8.2.14 消防水管道应采用钢管。油罐上消防水喷淋环管和立管宜分段预制后再内外热镀锌,沟槽式连接或法兰连接。
8.2.15 防火堤内的消防水支管道宜地上安装;防火堤外的消防水管道宜埋地设置。
8.2.16 埋地的消防水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但不宜采用石油沥青防腐方式。
8.2.17 消防水管道上用于自动控制的阀门阀体应为铸钢。
8.2.18 储备库的消防给水主管道宜与临近同类企业的消防给水主管道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