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02-2021 建标库

3  场地与地基基础抗震

3.1  场地抗震勘察

3.1.1  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场地抗震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工程场址所处地段的地质环境等情况,应对地段抗震性能作出有利、一般、不利或危险的评价。

     2  应对工程场地的类别进行评价与划分。

     3  对工程场地的地震稳定性能,如液化、震陷、横向扩展、崩塌和滑坡等,应进行评价,并应给出相应的工程防治措施建议方案。

     4  对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尚应提供相对高差、坡角、场址距突出地形边缘的距离等参数的勘测结果。

     5  对存在隐伏断裂的不利地段,应查明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以及距主断裂带的距离。

     6  对需要采用场址人工地震波进行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工程,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动力参数。

3.1.2  建筑与市政工程进行场地勘察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等有关资料按表3.1.2对地段进行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尽量避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3.1.3  工程场地应根据岩石的剪切波速或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3.1.3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