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02-2021 建标库

2.4  工程抗震体系

2.4.1  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体系应根据工程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工程空间尺度、场地条件、地基条件、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清晰、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具备必要的刚度、强度和耗能能力。

     3  应具有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4  结构构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避免脆性破坏。

     5  桥梁结构尚应有可靠的位移约束措施,防止地震时发生落梁破坏。

2.4.2  建筑工程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体系应具有足够的牢固性和抗震冗余度。

     2  楼、屋面应具有足够的面内刚度和整体性。采用装配整体式楼、屋面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面的整体性及其与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接。

     3  基础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能力,避免地震时基础转动加重建筑震害。

     4  构件连接的设计与构造应能保证节点或锚固件的破坏不先于构件或连接件的破坏。

2.4.3  城镇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2  埋地管道应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或沿线设置柔性连接措施。

     3  装配式结构的连接构造,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及抗震性能要求。

     4  管道与构筑物或固定设备连接时,应采用柔性连接构造。

2.4.4  相邻建(构)筑物之间或同一建筑物不同结构单体之间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等结构缝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震下碰撞或挤压产生破坏。

2.4.5  抗震结构体系对结构材料(包含专用的结构设备)、施工工艺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