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用户管道
5.3.1 用户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内,明设时不应大于0.2MPa;暗埋、暗封时不应大于0.01MPa。
2 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内,不应大于0.4MPa。
3 农村家庭用户内,不应大于0.01MPa。
5.3.2 用户燃气管道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30年。预埋的用户燃气管道设计工作年限应与该建筑设计工作年限一致。
5.3.3 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 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
2 建筑内的避难场所、电梯井和电梯前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4 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5 电线(缆)、供暖和污水等沟槽及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
5.3.4 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不应设置在卫生间内。
5.3.5 使用管道供应燃气的用户应设置燃气计量器具。
5.3.6 用户燃气调压器和计量装置,应根据其使用燃气的类别、压力、温度、流量(工作状态、标准状态)和允许的压力降、安装条件及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其安装应便于检修、维护和更换操作,且不应设置在密闭空间和卫生间内。
5.3.7 燃气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用户燃气管道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5.3.8 用户燃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的部位应采取防沉降措施。高层建筑敷设燃气管道应有管道支撑和管道变形补偿的措施。
5.3.9 当用户燃气管道架空或沿建筑外墙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外力损害的措施。
5.3.10 用户燃气管道与燃具的连接应牢固、严密。
5.3.11 用户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部位和设置方式应满足安全、安装和运行维护的要求。燃气引入管、用户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门。
5.3.12 暗埋和预埋的用户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接头。
5.3.13 用户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得损坏建筑的承重结构及降低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或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