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10-2021 建标库

4  供热管网

4.1  供热管道

4.1.1  热水供热管道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30年,蒸汽供热管道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25年。

4.1.2  供热管道的管位应结合地形、道路条件和城市管线布局的要求综合确定。直埋供热管道应根据敷设方式、管道直径、路面荷载等条件确定覆土深度。直埋供热管道覆土深度车行道下不应小于0.8m;人行道及田地下不应小于0.7m。

4.1.3  供热管沟内不得有燃气管道穿过。当供热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的垂直净距小于300mm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进入管沟的措施。

4.1.4  室外供热管沟不应直接与建筑物连通。管沟敷设的供热管道进入建筑物或穿过构筑物时,管道穿墙处应设置套管,保温结构应完整,套管与供热管道的间隙应封堵严密。

4.1.5  当供热管道穿跨越铁路、公路、市政主干道路及河流、灌渠等水域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影响交通、水利设施的使用功能和供热管道的安全。

4.1.6  供热管网的水力工况应满足用户流量、压力及资用压头的要求。

4.1.7  热水供热管网运行时应保持稳定的压力工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小于供热介质的汽化压力加30kPa;

     2  任何一点的回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

     3  循环泵和中继泵吸入侧的压力,不应小于吸入口可能达到的最高水温下的汽化压力加50kPa。

4.1.8  当热水供热管网的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管道系统应充满水,且应保持静态压力。当设计供水温度高于100℃时,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小于供热介质的汽化压力加30kPa。

4.1.9  供热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在设计工况下,室外直埋、架空敷设及室内安装的供热管道保温结构外表面计算温度不应高于50℃;热水供热管网输送干线的计算温度降不应大于0.1℃/km。

4.1.10  通行管沟应设逃生口,蒸汽供热管道通行管沟的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热水供热管道通行管沟的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

4.1.11  供热管道上的阀门应按便于维护检修和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原则,结合管道敷设条件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供热管道输送干线应设置分段阀门;

     2  蒸汽供热管道分支线的起点应设置阀门。

4.1.12  蒸汽供热管道应设置启动疏水和经常疏水装置,直埋蒸汽供热管道应设置排潮装置。蒸汽供热管道疏水管和热水供热管道泄水管的排放口应引至安全空间。

4.1.13  供热管道结构设计应进行承载能力计算,并应进行抗倾覆、抗滑移及抗浮验算。

4.1.14  供热管道施工前,应核实沿线相关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当受供热管道施工影响时,应制定相应的保护、加固或拆移等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影响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4.1.15  供热管道非开挖结构施工时应对邻近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管线进行沉降监测。

4.1.16  供热管道焊接接头应按规定进行无损检测,对于不具备强度试验条件的管道对接焊缝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检测。直埋敷设管道接头安装完成后,应对外护层进行气密性检验。管道现场安装完成后,应对保温材料裸露处进行密封处理。

4.1.17  供热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和清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试验所发现的缺陷应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后应重新进行压力试验;

     2  当蒸汽管道采用蒸汽吹洗时,应划定安全区;整个吹洗过程应有专人值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吹洗区。

4.1.18  蒸汽供热管道和热水供热管道输送干线应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标记不清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新。

4.1.19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供热管道,应及时停止使用,经修复或更新后方可启用。

4.1.20  废弃的供热管道及构筑物应拆除;不能及时拆除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不得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