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0.1 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的规模及选址要求,规定了与项目周边建、构筑物协调的要求,是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2.0.2 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的功能要求,是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必须达到的功能性基本要求。此处的“预期”指规划设计阶段的预期实现目标,如交通量预测、灾害重现期等。
2.0.3 规定了道路红线及空间范围内应合理布置各类设施以满足道路总体空间的功能要求。道路作为城市居民的出行通道,不仅需要具备保障出行安全的交通设施和照明设施,同时还承载着市政管线(包括给排水、燃气、通信、电力、供热等)排布的功能。
2.0.4 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的性能要求,是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必须达到的结构及设施性能的基本要求。条文中所指的自然灾害一般包括地震、洪水、风、潮、泥石流等,需要结合工程具体地形地貌、所处环境位置,结合工程勘察、气象资料确定。
2.0.5 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的抗震性能要求,是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必须达到的结构及设施性能的基本要求。
2.0.6 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的功能性能要求,是保障残疾人和老年人等行动不便者在城市区域基本活动的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道路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人行系统中的无障碍设施设置范围主要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公交车站等,以及跨越快速路、高速公路的人行天桥及地道。通用的技术要求按照《无障碍通用规范》条款执行。
2.0.7 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中施工阶段的管理措施和技术保障措施的总体要求。道路交通建设工程中施工阶段涉及安全、质量、环保等多个环节,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是基本保障要求。
2.0.8 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运营过程中的安全保证技术措施,是道路工程运营阶段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首次规定不得随意改变道路工程设施的使用功能和荷载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目的是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工程中各类结构设施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的性能安全。
2.0.9 本条规定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工程中各类结构设施功能性能安全的技术措施的总体要求。城市道路交通工程中桥梁、隧道、路面等结构为达到预期的设计工作年限,需要在运营使用的全过程中进行养护,包括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以及档案资料管理和安全防护管理等工作。并对道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时应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了规定。
2.0.10 规定对道路工程建设及运营养护过程中涉及文物、古树名木和水源地等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属重要技术措施。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我国境内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种类,并做出“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的规定。
200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受保护的古树名木的范围及保护要求,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水源是市民赖以生存的资源,建设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对水源地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