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结构设计
【
,
3【。.1 极限—状,态的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
3.1.【1 涉及人身安全!以及结构安全—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
:
《 1 》 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
》 2 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
【 3 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
【 4 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
,
【5 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
,
?
? 6 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
— 7》 结构《或结:构构:。件发生疲劳破坏
!
3.1.2! 涉及《结构或?结构:单元的正常使用【功能、人员舒适性】、建筑外观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
】 :1 影《响外观、使用舒【适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变形;
!
!2 造《成人员?不舒适或结构使用功!能受限的振动;【
【 : 3 》影响外观、耐久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局部损坏!
—3.1.3 【结构设计《应对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当不能确】定,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时结》构设计应对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计算或【验算
》
3.》1.4 《 结构?设计应?区分下列设计状况】
》
: 1 【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正常使》用时的情况;
【
?
》 2 短暂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施工和维修等临【时情况;《
:
《。 3 【 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火灾】、爆炸、非》正,常撞击?等罕见情况》;
》
? , ?4 地震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地震】时的情况
—
3.1.】5 ?结,构设计时选定—的设计状况》应涵盖正常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不利情?况各: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
3:.1.6《 :对每种?设计状况均应考虑各!种不同的作用—组合以确定作用控制!工况和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
】
《3.1.7》 ,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的作?用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
?
》 2— 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
!3 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
】
—4 作用组合应为!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的组合;》
?
— 5 每个作用!组合中?应包括一《个主导可变作用【或一个偶然作用或一!个地震作用;
!
】6 当静力—平衡等极限状—态设:计,对永久?作用的位置和大小】很敏感时《该永:久作用的有利—部分和不利部分应作!为单独作用分别考】。虑;
!。 《7 当一种—作用产生《的几种效应非完全】相关时?应,降低有利效》应的分项系》。数取值
】
3.1.8 【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的作—用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标准组—合用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 2 频遇组合用!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 3《 准永久组合【。用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3.1?.9 《设计基本变量的【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作《用的设计《值应为作用代表【值与作用《分,项系:数,的乘积
》。
?
2 !材料性能的》设,计值应为材料性能】标准值?。与,材,料性能分项》系数之?商
】 3 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无明】显影响时几》何参数的设计值应】。取其标准值;当【有明显影响》时几:何参数设计值应按不!利原则取其标—准值与几何参数附】加量之和或差
【
》 4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应为》考虑了材料性能设】计值和几《何参数设计》值之后分析》计算:得到的抗力》值
《
3《.,1.10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对于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破坏!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与结:构重要性系数的【乘积不?应超过?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其中】。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本规范表3》。.1.?12的规定》取值
—
2】 :对于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静力平衡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不【平,。衡作用?效应的设《计值与结《构重要性系数的【乘,。积不应超过平衡作】。用,的效应设计值其【中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本规范表3【.1:.12的《规定取值
!
《 3 》对于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根据构件受力特【性,及疲劳设计》方法采用不同的疲劳!荷载模型和验算表达!式
3】.1.11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不应超过设计要【。求的效应限值
!
3《。.1.12》 :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表3】.1.12》的规定?
》。
《
?3.1.《13 房屋—建筑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
:
: ,。 1 永久!作,用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3;当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
《 2 预!应力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3;当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
,
】 3 标准—值,大于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活荷载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4》;当对结构有—。利时:应取为0
【
:
4 】 除第3款》之外:的可:变作用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5;当!对结构有《利时应取为》0
》
3.1.14 ! 公路?桥涵结构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表3.【1.14采》用
》
3!.1.15 —。 港口工程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3》.1.15》采,用
?
《
?
3《.,1.:16 房屋—建筑的可变荷—载考:虑设计?工作年限《的调整?系数γL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
【 1 对于】荷载标?准值随时《间,变化的楼面》和屋面活《荷载考虑设》计工作年限的调【整,系数γL应》按表3?.,1.:1,6采用?当设计工作年—限不为表中数—值时:调,整系数γL》不应小于按线性内插!确,。定的值
】
,
】 ?2 对《雪荷载和《风,荷,载调整?系数应按重现期与设!计工:作年限相同的原则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