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3  结构设【。计 ! 3?。.1  极限状态】的,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 3.1.1—  涉及人身安全】以及结构安全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     — 1  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 ?。     — 2  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     】 3  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      —4  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  》    5  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   【。   6《  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 》   ?  7?  结构或》结构构件《发生疲劳破坏 ! , 3.1.2  !涉及结构《或结:。。构单元的正常使用功!。能、人员舒适性、】建筑外观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 :      】1  影响外观、】使,用舒:适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变形;》 ?。    —  2  》造成人员《不舒适或结》构使用?功能受限的振动; ! , ?  :    《3  ?影响外观、耐久【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局部损坏《 ? 3.1.3 ! 结:构设计应对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当不能确定》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时,结构设计应对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计,算或验?算 — 3.1《.4  结构—设计应区分下列【设计状况 !    《  1  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正常使用时!的情况?; :。 :     【 2  短暂—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施工和维修】等临时情况; 】     】 3  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火灾【、爆炸、非正常撞击!等罕见情况; 】。 ,   》。   4《  地震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地震时?的情况 !3.1.《5  结构设—计时:选定的设计状—况应涵盖正常—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不利情况各】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3?.1.6  对每】种设计状况均应【。考虑各种《不同的作用组合【以确定作用控制工】况和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 】3.1.7 —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的作《用,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 》 :    》  2  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    —  :3  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 《 :     》4  作用组—合应为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的组合; 【。   【 , , ,5  每个作—用组合中应包括【一个主导可》变作用或一个偶然作!用或一个《地震作用; 】     【 6  当静力平】衡等极限状态设【计对:永久作用的》位置:和大:。小很:敏感时?该永久作用的有利】部,分和不利部分应作为!单,独作用分别考—虑; 《。 :  ?    7》 , 当一种作》用产生的几种—。效应非完全相关【时应降?。低有利?效应:的分项系数取值 ! 3.1.8!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的作用】。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标准组合用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      —2 : 频遇组合用—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 ,      【3  准永》久组:合,用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3.1.!9  设计》基本变?量的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作用的设计!值,应为作?用代表值《与作用?分项系数的乘积 !。。      !2  材料性能的】。设计:值应为材料性—能标:准值:与材料性能分—项系数之商 —     ! ,3  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无明显影响时!几何参数的设计【值应取其标准值;当!。有明显影响时几【何参数设计值应【按不利原则取其【标准值与几何参数附!加量之和或差 【    】  4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应为【考虑了?材料性能设计值【和几何参数设计值】之后分析计算得【到的抗力值》 : ,。 3.1.1】。0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对于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破坏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与结构重要】性系数?的乘:积不:应超过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其中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本规范表《3.:1.12的规定取值!。 ?。 ,。  ? ,   2  —对,于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静力《平衡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不平衡作用】。效应的设计值与结】构重要性系数的乘积!不应超过《平衡作用的效应设计!值,。其中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本规范》表3.1.1—2的规定取值 】 , :      —3  对于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根据构?件受:。力特:性及疲劳设》计方法?采用不同《的,疲劳荷载模》型和验算表达式 】 3.1】.11 《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不应超《过设计要求的效应】限,值, , 3—。.1:.,12  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表3【.1.1《2的规?定 《。 【 3.1》.13  房屋建筑!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   【   1  永【久作用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3《;当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      2  !预应力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3;当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 》  :   3  标准】值大于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活荷载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4;当对】。结构有利《。。时应取为0》 ?  《。  :  4  除第3】款之外的可变作【用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5;当对结构有利】。。时应取为《0 ? 《3.1.14  公!路桥涵结构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表3.1.14】采用 ! : : 3.1《.15  港—口,工程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3.1.《15:采用 《 ? 【3.1.16—  房屋建筑的【可变:荷载考虑设计—工作年限的调—整,系数:γL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 《     》1  对《于,荷载标准值随时间】变,化的楼?。面和屋面活荷—载,考虑设计《工作年限《的调整系数γL【。应按表3《.,1.16采用当【设计工作年限—不为表中数值时调】整系数?γL不应小》于按线性内插确【。。定的值 【 ?。    】  2?  对雪荷载—和,风荷载调整系—。数应按重现期与设】计工作年限相同【的原则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