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结构设计
!
?
3.1 【极限状态《的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3!.1.1 —涉及人身安全以及结!构安全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
,
1 】 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
— 2 》 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 3 — ,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
? 4 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 , 5 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
6【 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
《 7— 结构或结构构】。件,发生疲劳破坏
!
,
3.1.2 !涉及结构或结构【单元的?正常使用功》。能、:人员:舒,适性、?建筑外观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
【 1 影响—外观、?使用舒适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变形;
!
:
2 】 造成人员不—舒适或结《构使用功能受—限,的振:动;
【
, 3 】影响外观、耐久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局部损坏
—
3.1.!。3 结《构设:计应对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当不能确》定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时结构设》计应:对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计算或验算
!
3.1.【4 : 结构设计》。应区分下列设计【状况:
,
】 1 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正常使用时的情况!;
:
! 2 《短,暂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施工和—维修等临时情况;
!
】 3 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火灾、爆炸—、,非正:常撞击等《罕见情况;
—
《。
, 4 地!。震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地震时的情况
!
?
3.1.5 【 结构设计时选定的!设计状况《应涵盖正常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不利情?况各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3.1】.6 ? 对:每种设计《状况:均应考虑各种不同的!作用组合以确定作用!控制工况《和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
》
3《.1.7 》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的!作用: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
》
《 2 【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
?。
—3, 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
【 《4 作用组合应】为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的—组合:;
—
: 《。5 每个》作用组合中应—包括一个主》导可变?作用:或,一个偶然《作用或一《个地震?作用;
—。
《 : 6 《 当静力《平衡等极《限状态设《计对永久作用的【位置和?。大小很敏感时该永】久作用的有》利部分和不利—。部分应作《。为单独作用分别考虑!;
《
【 7 当一—种作用产生的几种效!应非:完全:相关时应降》低有利效应的分项系!数取值?
3.】1.8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的作?用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标准组合用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 2 】频遇:组,。合用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3 : 准永久组合用【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3.1—.9: , 设:计基本变量》的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作用的设计值应】。为作用代《表值与作用分项【系数的?乘积
】 : ?2 材料性能的】设,计值应为材料性能】标准值?与材料性能分项系】数之商
—
》 3 —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无明显影响时几】何参数的设计值应】取其标准值》;,当有明显影》响时几何《参数设计值应按不】利原则取其标准值与!几何参数附加量之】和或差
【
4 !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应—为考虑了材料—。性能设计值和几【何参数设计值之【后分析?计算得到《的抗力?值
—
3.1.10 】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于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破坏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与结构!重要性系数的乘积不!应超过?。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其中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本规范表3.1.】12的规定取值
!
】 2: 对于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静力?平衡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不》平衡作用效》应的设计《。值与结构重要性系数!的乘积?不应超过平衡作用】的效应设计值其中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本:规范表3《.1.12》的规定取值
!
— 3 ? 对于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根据》构件受力特》性及疲劳设计方法】采用不同的疲劳【荷载模型和验算【表达式
《
》3.1.1》1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不应超】过设计要求》的效应限值》
《
3.1.12 ! 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表3.1.【12的规定
】
】
3.1.1—3 房屋建筑【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
:
1【 永久作用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3;当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
?
》 2 预应力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3;当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
》 3 标】准值大于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活荷—载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4;当对【结构:。有利时应取为0
】
【 4 除【第3款?之外:的可:变作用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5?;,当对结?构有利时《应取为0
!
,3.1.14 公!路桥涵?结构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表3】.1.14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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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港口工?程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3?.1:.15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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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 房屋建筑—的可:变荷载考虑设计工】作年限的调整—系数:γL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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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于荷载标准值随时】间变化的楼》面和屋面活荷载【考虑设?计工作年限的—调整系数γL—应按表3.1.16!采用:当设计工作年—。限不为表中数值时调!整系数γL不—应小于按线性内插确!定的值?
!
? 》2 对《雪荷载和风荷载调】整系数应《按,重现期与设计工【作年限相同》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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