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
6.0.1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下列位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墙;
2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及消防场地内;
3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4 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6.0.2 户外招牌设施不应设置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
2 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3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通信设施正常使用的位置。
6.0.3 车身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行车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车后窗设置的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2 车身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
6.0.4 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不应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下缘距车行道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距人行道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m。
6.0.5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应设置在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6.0.6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喷绘材料不应采用易燃材料。位于步行街、广场、商场、大型文体设施、车站、机场等人员聚集密度高的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喷绘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0.7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设计工作年限超过20年的,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ro不应小于1.1;设计工作年限10年的,ro不应小于1.0;设计工作年限不超过5年的,ro不应小于0.9。
6.0.8 作用在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结构上的荷载以风荷载为主控荷载,风荷载标准值应按基本风压取值。
6.0.9 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的结构应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
6.0.10 依附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的锚固支座应与建(构)筑物的结构件连接,并应直接承担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传递的荷载。设施结构与墙面支座的连接应按不低于正常内力的2.0倍验算支座连接安全性。
6.0.11 在风荷载作用下,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钢结构的变形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6.0.11-1的规定;
2 LED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6.0.11-2的规定。
6.0.12 设施的钢结构构件及连接表面的防腐措施应满足耐腐、耐候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