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13-2021 建标库

3.2  垃圾收集点

3.2.1  生活垃圾收集点类型应根据垃圾清运量、分类类别、生活习惯、收运模式、地形、气候等因素选用。

3.2.2  生活垃圾收集点布局应根据垃圾产生分布、投放距离、收集模式、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住宅小区、新农村集中居住点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应小于或等于120m;

     2  封闭式住宅小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3  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自然村设置;

     4  交通客运设施、文体设施、步行街、广场、旅游景点(区)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废物箱。

3.2.3  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地面应硬化处理;

     2  城镇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有给水排水设施,地面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冲洗的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

     3  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地面和墙面应由防水和耐腐蚀材料制成或涂有相应材料的涂层;

     4  民用建筑内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设置在地下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3.2.4  新建及改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建筑面积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桶/箱放置的需求。

3.2.5  城市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应指定大件垃圾投放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地面应硬化处理;

     2  未设置垃圾箱时,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四周应有遮挡。

3.2.6  废物箱、垃圾桶/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废物箱应防雨、耐腐蚀;垃圾桶/箱应密闭、耐腐蚀;垃圾桶应采用标准规格。

     2  农村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桶/箱应密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