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13-2021 建标库

3  垃圾收集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垃圾收集设施应满足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的要求,与分类运输方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口高度应符合成人人体工程学的要求;

     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分类投放口位置、分类投放容器应设置分类标志;

     3  应设置分类储存设备或场所,容量应满足垃圾暂存的需求;

     4  垃圾收集桶/箱、垃圾集装箱应与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相匹配。

3.1.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人口规模、分类垃圾清运量、收集频次等综合确定。

3.1.3  垃圾收集设施位置应便于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车辆安全作业,不应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

3.1.4  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水、臭气和垃圾等二次污染,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