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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 !5.2.1》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便于清晰理【解和总体把握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灾情报告接—收,、灾情判断》、消防力量调度、灭!火救援决《策指挥、信》息记录的方法和过】程 ? 5.—。2.2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灾情报告【接收:。功能要求 】 5?.2.3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灾情判断—功能要?求 —     》一是能够检索火灾】及灾害事《故类型和等级;二】是能够对接》。。收的灾?情作出?类型、等级及—发展趋?势的判断《 : , 5.2—.,4,  本条规》定了跨区置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消防实力调【度,功,能要求?公安部消防局—、省(自治区—)、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进行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跨区域】联合:作战的调《度,指挥: 5.2!。。.5 ?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灭火】救援决策指挥功能】要求 — 5.2.6【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应能【实时记录调度指挥】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信《息并录入档案—、,生成:报表 5!.,2.7  》本条规?定了调度指挥终端】。。应具有?的工作?界面在调度指挥终端!上,应能完成通信控制、!消防力量调度、灭】火救援决策指—相关信息等全部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