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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
《
5.2!。.1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便于清晰理解】和总:体,把握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灾情—报告接收、灾—情判断、消》防力:。。量,调度:、灭火救《援决策指挥、信息记!录的方法《和过程
!5.2.2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灾》情报告接收功能【要求
【
5:.2.3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灾情判断功》能要求?
! 一是能够检—索火灾及灾害事故类!型和等级;二是【能够对接收的灾情】作出类?型、等?级,及发展趋势的—判断
《
《5.2.4 本】条规定了《跨区置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消防实力调度功能要!求公安?部消防局、省—(自治区)、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进行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跨区域联合作战!的,。调度指挥
!
5:.2.?5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灭《火救援决《。策指挥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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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应能实时记录调!度指挥?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信息并录入!档案、生成报表
!
5》.2.7 本【条规定了《调度指挥终端—应具:有的工作界面在调度!指挥终端上应能完】成通:信控制?、消:防力量?。调度、灭火救—援决策指相关信息】等,全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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