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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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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便于清晰理】解和总体把》。握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灾情》报告:接收、灾情判断、】消防力量调度、【灭,火救援决策指—挥、信息《记录的方《法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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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灾《情,。报告接收《。功能要求
!
5.2.》。3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灾情判【断功能要求
—
【 一是能够检【索火灾及灾》。害事故类型和等级】;二是能够对—接收的灾情作—出类型、等级及发展!趋势的?判,断
《
?。5.2.4》 本条规定了跨区!。置,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消防实力《调度:功,能要求公安部消防局!、省(自治区)、】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进行【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跨区域联合作【战的调度指》挥
《
5.2—.5 ?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灭火救援—。决策指挥功能要求
!
5—。.2.6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应能实时记录调!度指挥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信?息并录?入档案、生成—报表
】5.2.7 【本条规定了调度指挥!终端应具有的—工作界面在调度指】挥终端上应》能完成通信控制、】消防力量调度—。、灭火救《援决策指相》关信:。息等全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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