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2 】 其他要求
!
4》.2.1 》 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中“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的规定制定由—于无:味的燃气泄漏—。时无法察觉所以【要,求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燃气加【臭“可以感》知”与空气中的臭味!强度和人的》嗅觉能力有关臭味的!强度等级《国际上?燃气行业一般采用】Sales等级是按!嗅觉的下列浓度分】级的
—
—0级没有臭》味;
!。 0.5级极】微小的臭味(可感】点的开?端):;
【。 1级弱【臭,味,;,
,
,
】2级:臭味一般可由一个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力一般的人识—别,相当于报警或安全】浓度;
《
—。 3级》臭味强;
》
!4级:臭味非常《强;
?。
【 :5级最强烈的—臭,味是感觉的最高极】限,超过这一《级嗅觉上臭味不再有!增强的感觉
】
,。
《 “可以感知【”的含?义是指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在空》气-燃气混合—物臭味强度达到2级!时,应能:察觉空气中存在燃气!
《。
—“,警示性”的含义是】所添加的臭剂必【须具有刺鼻的—臭味与家庭气味【不混淆以增加用气】的安:全性
【
,4.2?.2 本条规定】了燃气中加》臭剂添加量的—相关要?求燃气中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 对加臭剂要求】是参考美国联—邦法规第49号【192?部分和美《国联邦标准》ANSI/》AS:ME B31.【8的有关规定
【
】 1 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
,
? 2 【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 3 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
?
: 4 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