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4-2009 建标库

4  燃气质量

4.1  质量要求

4.1.1  本条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中:“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制定的。城镇燃气质量应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并保持其质量的相对稳定是正常供气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要求是:

    1  天然气热值、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  液化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GB/T19204的规定。

    3  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的规定。

    4  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

    5  以煤或油或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

    6  除上述燃气以外用作城镇燃气的其他燃气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低热值不应小于10MJ/m3

        2)在燃气输送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3)适宜管道输送和设备储运。燃气(气态)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4)燃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20%,硫化氢含量不得超过20mg/m3;其他有毒气体的含量应控制在当燃气泄漏到空气中,不应对人体构成伤害;

        5)在燃气输送、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不得对所接触的材料有腐蚀和溶解作用;

        6)燃气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害,并不应腐蚀与其常接触的材料。

4.1.2  当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城镇燃气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例如液化石油气爆炸上限如按10%计,则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20%),以保证安全,这是根据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在工作压力下管道内混合气体的露点应始终低于管道温度”的规定,是防止混合气中气态燃气重新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