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4-2009 建标库

8.2  居民用燃具

8.2.1  居民住宅应使用低压燃具,其燃气压力应小于0.01MPa。

8.2.2  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8.2.3  燃具、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8.2.4  安装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2.5  使用烟道排气的燃具,其烟道的结构与状况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