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4-2009 建标库

7  燃气汽车运输

7.0.1  城镇燃气汽车运输应采用专用车辆运输,专用车辆上储存燃气的容器及附件应满足燃气特性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求。

7.0.2  燃气运输车辆应根据燃气种类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

7.0.3  运送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液体燃气的运输车辆的气、液相管道应设有紧急切断装置。

7.0.4  燃气运输车辆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每具灭火器均应设置在方便取用的位置;灭火器应保持良好的性能。

7.0.5  燃气运输车辆车厢或罐体两侧和尾部的显著位置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标志,在驾驶室的两侧门上应标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联络电话。

7.0.6  燃气车辆运输,储气容器严禁过量充装。

7.0.7  燃气运输车辆的使用和装卸应有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