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4-2009 建标库

6.4  用户管道

6.4.1  用户燃气管道的运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内,不应大于0.2MPa;

    2  商业用户建筑内,不应大于0.4MPa;

    3  工业用户的独立、单层建筑物内,不应大于0.8MPa;其他建筑物内,不应大于0.4MPa。

6.4.2  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管道的最高运行压力不应大于0.01MPa。

6.4.3  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

6.4.4  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6.4.5  穿越建筑物外墙或基础的燃气管道应适应建筑物的沉降;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的支撑和必要的补偿措施。

6.4.6  敷设在室外的用户燃气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系统的室外埋地钢质燃气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绝缘连接。

6.4.7  用户燃气管道的连接必须牢固、严密,不得断裂、脱落和漏气。

6.4.8  用户燃气立管、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测压点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式切断阀。

6.4.9  用户燃气管道与电器设备、相邻管道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6.4.10  用户燃气管道应设在便于安装、检修和不受外力冲击的位置。

6.4.11  暗设的燃气管道除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外,不应有机械接头。

6.4.12  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得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及房屋任何部分的耐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