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4-2009 建标库

6.2  燃气输配管道

6.2.1  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区。

6.2.2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

6.2.3  地下燃气管道应根据冻土层、路面荷载和道路结构层确定其埋设深度。当埋设深度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2.4  当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止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有效防护措施。

6.2.5  当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沟槽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到沟槽中的措施。

6.2.6  当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采取不影响交通、水利设施和保证燃气管道安全的防护措施。

6.2.7  在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的燃气管道上,应根据检修和事故处置的要求设置分段阀门。

6.2.8  在燃气管道的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应保证施工人员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6.2.9  对停用或废弃的燃气管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

6.2.10  新建的下列燃气管道必须采用外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系统的腐蚀控制措施:

    1  设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道;

    2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且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的燃气管道。

6.2.11  燃气管道外防腐层应保持完好;采用阴极保护时,阴极保护不应间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