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1 煤化工工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全厂统一规划。
10.3.2 煤化工工厂应设置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宜与全厂性生产调度中心合并设置。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应满足全厂的消防管理、监控和指挥的要求,应设置具有全厂火灾监视、火警受理与通信、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实时监控、消防通信指挥与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功能的设施。
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应设置在建筑物一层或二层靠近安全出口的位置。
10.3.3 煤化工工厂可设置区域消防控制室,区域消防控制室可与其他生产操作岗位用房合建。区域消防控制室应满足本辖区的消防管理、监控和指挥的要求,应设置具有全厂火灾监视和本辖区火警受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实时监控功能的设施。
10.3.4 需要远程控制的固定灭火系统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全厂消防监控中心或区域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控制盘。直接连接的固定灭火系统远程控制专用线路的电压可采用DC24V或AC220V。
当固定灭火系统由区域消,防控制室实施远程手动控制时,宜在全厂消防监控中心设置对应的手动控制装置对其实施控制。
10.3.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化工工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方式应采用对等网络结构;
2 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和区域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接收全厂火灾报警信息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信息图形显示设施;消防站通信室、总变配电所及其他与消防管理有关的值班岗位应设置接收全厂火灾报警信息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
3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装置或单元分区设置在非爆炸危险环境建筑物内,当建筑物内火灾报警触发装置超过60点时,宜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4 控制固定灭火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全厂消防监控中心或区域消防控制室,其他消防联动控制器可设置在操作室或值班室等有人职守的房间;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采用专用线路,并应具有线路故障侦测功能;系统的线路应保障所连接设备在工作时段功能正常;
6 不同建筑物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间应采用光纤连接,并应采用环状连接结构;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火灾探测器选型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8 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规定;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警报装置,未设置扩音对讲系统的区域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向电视监视系统发送联动控制信号的功能,火灾报警时联动电视监视系统摄取报警区域的图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收电视监视系统的报警信息;
1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区域和作业人员集中的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或公共广播系统用于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在全厂消防监控中心或/及区域消防控制室自动或手动将其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10.3.6 甲、乙类装置内及装置区周围,甲、乙类储罐组四周的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储罐组四周的道路边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间距不应大于100m;甲、乙类装置内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重要设备旁及巡检路线附近,地面设置时,应保证任何位置到最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大于50m,其他场所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3.7 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报警和故障信息显示终端,区域消防控制室等与消防管理有关的值班岗位可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报警和故障信息显示终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探测报警控制器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由接收全厂火灾报警信息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
10.3.8 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区域消防控制室、消防站、总变配电所等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消防管理岗位应设置电视监视系统监视终端,并应在报警时联动显示报警区域图像。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区域消防控制室、消防站通信室等需要移动通信的消防管理岗位应设置无线通信终端。
10.3.9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等未配套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备用电源时,应采用不间断型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备电容量应保证在火灾状态时系统负荷同时工作条件下不间断供电时间大于或等于3.0h。电源的输出功率应大于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
10.3.10 煤化工工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电信设计标准》SH/T 3153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