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428-2021 建标库

7  储运设施

7.1  煤储运

7.1.1  露天储煤场煤堆应按煤种分堆储存,相邻煤堆底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1.2  当采用翻车机、卸车机、斗轮机等机械卸煤时,宜选用在设备本体的落煤点处带有喷雾装置的机型。若设备本体的落煤点处未带喷雾装置,设计应考虑在落煤点设置降尘设施。

7.1.3  储煤库应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自然通风;

    2  设置喷水装置或降低煤尘设施;

    3  设置温度检测报警设施;

    4  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5  地下廊道内电气设备应选用防爆型。

7.1.4  采用筒仓储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的数量及单仓的容积,应根据用煤的煤种类型、煤质、用煤量及煤储运系统出力等条件确定;宜采用通过式先进先出布置;

    2  筒仓的排料设备,筒仓排料口的形式、数量、尺寸、漏斗壁倾角和筒仓的高径比等参数,应根据煤种的颗粒组成、流动性和设计的流动形式等条件确定;筒仓下部锥体部分应光滑耐磨,避免有突出或凹陷的部位;必要时可增加耐磨衬板或设置必要的防堵设施;

    3  设置性能可靠、能连续测量的料位计,并应具有高位、低位和高高位报警装置,高位信号应与进煤带式输送机联锁;

    4  设置防爆门;

    5  每个筒仓顶部应设置除尘设施,除尘设施如有尾气排出时应引至室外;

    6  每个筒仓应设置温度、烟气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其显示器应集中设置在控制室;

    7  设置防止筒仓下部空气侵入的设施;

    8  储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的筒仓,电气设备应选用防爆型;

    9  储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时,宜采取惰化保护措施;

    10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筒仓,其漏斗部分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7.1.5  煤储运系统应采取下列措施:

    1  金属煤斗及各转运点落煤管的连接处应加填料密封,并应采取防撒落和防积聚措施;

    2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3  运输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应采用难燃输送带,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难燃材料,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材料;

    4  输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内,从储煤设施取煤的第一条带式输送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当监测到明火时,应有禁止明火进入后续运煤系统的措施;

    5  当转运点落差大于4m时,落煤管出口处宜增设缓冲锁气器、缓冲滚筒或缓冲煤斗;

    6  煤的破碎应选用鼓风量较小的破碎机,破碎机应设置风量调节装置;破碎机入料、排料处应设除尘设施;破碎机入料口前应设置除铁器;

    7  筒仓顶当采用犁式卸料器卸煤时,其卸料器应设置锁气挡板;

    8  当采用移动带式输送机或卸料车卸煤时,应有落煤口的密封措施。

7.1.6  煤储运系统应设置事故紧急停车装置。

7.1.7  煤储运系统的各转运站、破碎筛分楼、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储煤设施各扬尘点,应设置水喷雾降尘或机械除尘设施。卸煤装置地下室与运煤地下廊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7.1.8  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地下卸煤沟、转运站、碎煤筛分楼、筒仓上部输煤间等煤储运系统各建筑的地面,应采用水力清扫,且设备布置及有关工艺、建筑的设计应满足冲洗的要求,并应有沉淀回收细煤和冲洗水的设施。

7.1.9  煤储运系统采用电除尘器时,与电除尘器配套的电机应选用防爆型。当煤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或等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