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装置及设备布置
6.2.1 当煤气化装置中的水煤浆制备、煤粉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设备、油煤浆制备、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分别布置在各自建筑物内时,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但当煤气化装置内各建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3500m2时,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不限。
煤粉设备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中有关乙类可燃气体设备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当煤粉设备采用惰性气体保护时,与其他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可不限。
重力流输送等有特殊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油煤浆循环泵与反应器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6.2.2 粉尘防爆的电气设备与可燃气体和甲、乙A类可燃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分隔时,可按水平折线计算其距离。当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平面布置位于爆炸性气体环境附加2区时,其地面应高出周围地面不小于0.6m。
6.2.3 煤气化炉烧嘴所在楼层宜设置防止烧嘴蹿火的不燃烧实体隔断墙,隔断墙高度宜高于烧嘴顶部不小于0.5m。
6.2.4 热风炉宜布置在厂房的边缘。当与煤粉制备厂房中有防粉尘爆炸要求的设备靠近布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分隔。
6.2.5 高压设备宜布置在装置或厂房的一端或一侧,并宜远离装置储罐。
6.2.6 同一建筑内分隔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房间的墙体,应采用防火墙。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房间宜布置在建筑的端部,且不宜靠近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人员集中和经常有人工作的房间,应布置在建筑中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
6.2.7 装置内的可燃液体收集罐、排放槽,受工艺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坑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坑内积聚的措施。
6.2.8 煤气化循环气压缩机,受工艺条件限制确需与其他甲、乙和丙类设备布置在同一厂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煤气化厂房一侧布置;
2 除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外,压缩机的上方不应布置甲、乙、丙类设备;
3 压缩机及设备(设施)上方易泄漏部位和房间内顶部易于积聚可燃气体的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方便校验和维护;
4 受自然条件和工艺条件限制需封闭的压缩机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5 压缩机房间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不宜设置地坑或地沟。
6.2.9 甲类和总储量大于5t的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区内。
6.2.10 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机泵、压缩机等在检修时易发生泄漏的部位以及低点排放的部位,宜设置满足安全检修所需的排液设施。
6.2.11 空分装置的空压机吸风口处空气中烃类等危险杂质的含量以及吸风口位置、空分装置内设备、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和《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