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安全疏散
5.4.1 建筑物内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建筑面积小于250m2的仪表机柜间;
2 建筑面积小于120m2的控制室;
3 长度小于7m的化验室和分析室、变配电室、电缆夹层、电容器室、蓄电池室、发电机室、电气开关室等电气设备房间。
5.4.2 高层甲、乙、丙类厂房通往地面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其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类厂房,不应大于25m;
2 对于乙类厂房,不应大于30m;
3 对于丙类厂房,不应大于40m。
5.4.3 设备构架或检修平台安全疏散通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
设备构架或检修平台上通往地面的垂直梯可作为第二部疏散梯,但平台上的操作人数不宜超过3人。
5.4.4 厂房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
2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或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不超过10人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室外楼梯或具有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
3 厂房内局部高出的设备平台,当操作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置1部垂直梯作为该平台的疏散梯。
5.4.5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宜设置1部消防电梯,符合消防电梯功能要求的载货电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当电梯处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时,应采用防爆电梯,其防爆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电梯停靠高度大于60m且采用防爆电梯时,防爆电梯的运行时间宜按其最大运行速度1m/s计算确定,其他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5.4.6 煤储运系统建筑的安全出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