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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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煤【化工工厂应》根据自?身的生产流》程、特?点及各组成部分【的,功能:要,求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等条件按功能分】区进行总平面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置、罐组、装】卸区:和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位于人—员密集场所及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2 !空分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 3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站—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
4! 储?煤场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5 可《燃液体?汽车:装卸设施应布置【在厂区面向厂—外公路?的一侧宜设置—围墙与其他设施隔】开;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
6】 全厂性》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
7 】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8 ?中央控制室应远离】。装,置(区?)、储罐(》区)且宜设置在生】产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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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液化烃《罐组、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台地上;当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装置【的台地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
《
1—0 装《置外独立《设,置的控?制室、机柜》室和外操室所—在场地的地坪—高度不宜《低于甲?、乙类生产》设备:区的:地坪高度;》
》
》11:。 消防《站宜设置在生产管理!区且应远离》装置(区)、储【罐(区?);消防站至甲、乙!、丙类火灾危险场所!最远点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至丁、戊类火—灾危险的局部场所】最远:。点行车?。路程不宜大》。于4.0km
【。
《
,4.:2.2 《 ,输送:煤、灰?渣的输送机栈桥宜】。布置在爆炸性环境区!域范围外《。且不应跨越与其无】关的生产单元当位于!。爆炸性环《境,区域范?围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
4.2《.3 为不同【装置、自备热—电站(锅炉》房)等输《入(:出)物料《的2:座及:以上的封闭》式输送机《栈,桥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当—相邻2座栈》桥其中任一座的相】邻侧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Oh的实体墙和乙!级防火窗分隔且相邻!2座栈桥外侧—沿其长度《方向至少一侧—。设置消?防车道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4.2.4 生!产,区与厂外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4.2.5 煤化!工工厂内装置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见书后插页—)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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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火?炬与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于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
】
4.?2,.6: 液化《烃、可燃液体罐【车装卸线中心线【至厂内铁路卸煤【。。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对于?液化烃装《卸线不应小于25】m;
?。
《
: 2 》。 ,对于甲B、乙类液】体装卸线不应小于2!0m;?
,
【 3 对于丙】类液:体装卸线不应小于】15m
!4.2.7 —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及内:燃机车与另一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对于甲】、乙类液体两相邻】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内燃机车与】另一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
— 2 —对于丙类液体—两相邻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m!内燃机车与》另一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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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厂内铁路等》其他布置和厂—区绿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