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 气体和固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3 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根据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4 建筑物内一个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较高的物质或设备确定;当较高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物质或设备占该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物质或设备确定。
同一座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较高火灾危险性类别的防火分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