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验收
6.0.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要求填写。
6.0.2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竣工资料;
2 系统组件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材料与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7 系统试压、冲洗记录;
8 系统的调试报告。
6.0.3 系统的验收应包括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系统功能验收应包括系统启动功能验收、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验收和联动控制功能验收。
6.0.4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组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2 管道及附件的材质、管径、连接方式、管道标识、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3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和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4 管道穿楼板、防火墙及变形缝的处理;
5 管道和设备的防腐、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泵及消防水泵房、水源、高位消防水箱、气压稳压装置及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位置等及安装质量;
7 电源、备用动力、电气设备及布线的安装质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及试验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6.0.5 系统启动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手动控制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系统电源处于接通状态,系统控制主机、现场控制箱处于手动控制状态,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自动状态。分别通过系统控制主机和现场控制箱,手动操作消防水泵远程启动,观察消防水泵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消防水泵远程启动后应在水泵控制柜上手动停止;逐个手动操作每台自动控制阀的开启、关闭,观察自动控制阀的启、闭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逐个手动操作每台灭火装置(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俯仰和水平回转,观察灭火装置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且在设计规定的回转范围内与周围构件应无触碰;对具有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灭火装置,逐个手动操作检验其直流-喷雾动作功能应正常。
2 消防水泵和气压稳压装置的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5.5条第1款、第2款和第5.5.6条的规定逐条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3 主电源、备用电源的切换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5.8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 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系统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5.10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6.0.6 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个保护区的试验不少于1次。
检查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5.11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6.0.7 联动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5.12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6.0.8 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6.0.4条规定时,应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6.0.9 系统启动功能、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和联动控制功能验收全部检查内容合格,方可判定系统功能验收合格。
6.0.10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功能验收同时合格,方可判定系统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