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设计参数
4.2.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保证至少2台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4.2.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内火灾时,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20L/s;用于扑救工业建筑内火灾时,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30L/s。
4.2.3 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用于扑救轻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5L/s;用于扑救中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10L/s。
4.2.4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灭火装置布置应能使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系统的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4.2.5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按2台确定。
4.2.6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按保护场所内任何一点着火时,可能开启射流的灭火装置的最大数量确定,且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4.2.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设计同时开启的灭火装置流量之和,且不应小于10L/s。
4.2.8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持续喷水时间应不小于1h。
4.2.9 灭火装置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半径应按产品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指标值确定;
2 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4.2.10 当设计工作压力为非额定工作压力时,灭火装置的设计最大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灭火装置的设计最大保护半径(m);
D0——灭火装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最大保护半径(m);
Pe——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P0——灭火装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2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应按产品性能确定。
4.2.11 灭火装置与端墙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灭火装置同向布置间距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