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验收
10.0.1 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
10.0.2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要按本标准附录B表B.0.5进行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
10.0.3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需要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复原系统的含义包含补充调试、验收使用的泡沫液和消防用水。
10.0.5 为了使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能够顺利进行,尽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已对系统的组件、材料进行了进场检验,对施工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并进行了调试,但验收时还需要按照本条规定的内容对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验收,以保证系统的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验收时能正常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
10.0.6 系统的管道、阀门、支架、吊架的验收在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36中有详细规定。
10.0.7 供水中断是系统灭火不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利用天然水源作为系统水源时,除水量符合设计要求外,水源需无杂质、无腐蚀性,以防堵塞管道、喷头,腐蚀管道。对于个别地方,用露天水池或河水作临时水源时,为防止杂质进入消防水泵和管网,需在水源进入消防水泵前的吸水口处设有自动除渣功能的固液分离装置,而不能用格栅除渣,因为格栅被杂质堵塞后,易造成水源中断。
10.0.8 动力源、备用动力源和电气设备的可靠性关系到系统能否正常运行,符合设计要求是必须的。
10.0.9 本条主要检验消防泵房的设置是否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10.0.10 本条的目的是检验泡沫消防泵和稳压泵的实际操作性能。
10.0.11 泡沫液储罐规格和型号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储罐上的铭牌标记要一目了然,能够反映储罐及泡沫液的基本信息。
10.0.12 比例混合装置是泡沫灭火系统的关键部件,比例混合装置种类较多,各类装置都有自己的特点,验收时需要详细检查各装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10.0.13 本条所说的泡沫产生装置不包括喷头,具体喷头的验收见本标准第10.0.16条。
10.0.14 报警阀组是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核心组件之一,其各项性能均要满足设计要求。水力警铃一般靠近报警阀设置,并且要能使有关人员容易听到铃声。
10.0.15 管网验收要着重注意管网上的各种阀门安装应符合相关要求,另外,管道穿越不同物体的处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10.0.16 喷头的验收要保证喷头的规格、型号、空间布置等满足设计要求,并需要根据喷头的实际安装总数核查其备用量。
10.0.17 水泵接合器的验收主要检验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位置是否正确,使用是否方便。
10.0.18 泡沫消火栓的验收时需要进行冷喷试验,以检验系统功能,冷喷试验要和系统功能验收同时进行。
10.0.19 泡沫消火栓箱的验收需进行喷泡沫试验,试验时要注意选取的泡沫消火栓箱至少要包括隧道两端的两个栓箱。
10.0.20~10.0.24 这五条规定了泡沫喷雾系统相关组件的验收要求,主要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的相关规定。
10.0.25 本条规定旨在检验系统的整体性能。
10.0.26 本条规定了对泡沫灭火系统功能验收试验的项目及要求。泡沫灭火系统功能验收是整个系统验收的核心,按照本条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验证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为以后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的保障。
10.0.27 本条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产品标准,把工程中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依据对泡沫灭火系统的主要功能影响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项、重要缺陷项、轻微缺陷项三类。综合各类缺陷项统计数量,对系统主要功能的影响程度,以及国内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及其他相关规范等,判定工程合格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