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固定顶储罐
4.2.1 固定顶储罐的燃液暴露面为其储罐的横截面,泡沫须覆盖全部燃液表面方能灭火,所以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计算确定。
4.2.2 本条依据国内外泡沫灭火试验、灭火案例,并参考了国外相关标准制订。
本次修订将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调回原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规定的6L/(min·m2),将甲、乙类液体连续供给时间分拆成甲类液体60min、乙类液体不变,以应对日益增加的火灾风险。
水溶性可燃液体种类繁多,理化性能各异,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也有较大差异,导致很难对各种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做出规定。国外相关标准对此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国外的主要标准如美国消防协会标准《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NFPA 11和欧洲标准《固定灭火系统-泡沫系统 第2部分 设计、安装和维护》EN 13565-2规定具体设计参数咨询泡沫液生产商。 日本标准《关于制造厂等场所泡沫灭火设备技术细则的告示》中按水溶性可燃液体的种类规定了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见表3),当采用Ⅰ型喷放口(设缓冲装置的喷放口)时,供给时间为20min,采用Ⅱ型喷放口(设泡沫挡板的喷放口)时,供给时间为30min。另外,我国台湾的《各类消防安全场所消防设备设置标准》(2008年版)引用了日本标准。天津消防研究所相关研究表明,日本标准中的环氧丙烷、乙醛、异丙胺、甲酸甲酯、乙醚、叔丁胺、呋喃等物质,采用空气泡沫无法灭火。
由于缺乏系统研究,《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仅规定了10种水溶性液体的设计参数,不便于工程应用,且供给强度均相同,对某些液体可能并不合理。本次修订,为最大限度提供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的关键设计参数,天津消防研究所联合相关单位开展了公安部科技强警基础工作专项项目“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泡沫灭火机理与技术研究”及中石化科研项目“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泡沫灭火关键技术研究”,项目选择了十余种工程中常用立式储罐储存且具有代表性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开展了冷态试验和灭火试验研究。根据项目的研究成果,将水溶性可燃液体按灭火难易程度及泡沫液种类,进行了分类,分别规定了各类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为最大限度满足工程设计需要,根据试验研究及相关文献,在每一类中给出了工程中常用的可燃液体。
通常,抗溶泡沫液都要添加足够量的生物多糖(黄原胶)才能保证其对水溶可燃液体的灭火效果,一般6%型需要添加黄原胶0.5%~0.8%,3%型需要添加黄原胶0.8%~1.1%。表4.2.2-2中的抗溶氟蛋白和抗溶水成膜泡沫液为添加足量黄原胶的抗溶泡沫。对于不添加黄原胶的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在标准试验条件下表现出对某些种类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尤其是醇类液体灭火效果差,甚至不能灭火,但对丙醛、甲基叔丁基醚等可燃液体灭火功效较好,对其他部分水溶性可燃液体与添加黄原胶的上述抗溶泡沫灭火功效相当。
表4.2.2-2中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的供给强度和供给时间还需通过试验确定。试验可采用1.73m2的油盘和表中的可燃液体进行对比试验。试验前,可通过理化参数分析,确定采用哪一类的对比液体进行试验,若试验液体灭火难度低于对比液体,则采用该对比液体的设计参数,若高于对比液体,则采用更高一类的液体重新进行对比试验,当其灭火难度大于供给强度为16L/(min·m2)所对应的对比液体时,则需要进行工程应用灭火试验来确定设计参数。灭火试验程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GB 15308的要求。
需要指出,某些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采用目前的空气泡沫系统难以灭火,甚至无法控火。一是沸点低于45℃的水溶性液体储罐,采用空气泡沫无法灭火,这一点在本标准总则中已有说明;二是水溶性可燃液体的沸点虽然高于45℃,但由于其特殊的分子结构和化学特性,对现有的泡沫有较强的破坏作用,如二乙胺(沸点55℃)和叔丁醇(沸点82.4℃,熔点25.7℃)等,试验表明,二乙胺无法灭火,叔丁醇在有冷却水并加大供给强度的情况下虽可灭火,但因其熔点较高,实际工程中一般采用伴热保温罐储存,由于保温层的隔热作用,火灾时,储罐的冷却水系统对罐壁的冷却作用会显著降低,可能会导致灭火失败。
4.2.3 本条主要规定了泡沫产生器的设置。
1 本款是按其中一个泡沫产生器被破坏,系统仍能有效灭火的原则规定的。对于直径大于50m的固定顶储罐,靠沿罐周设置泡沫产生器,泡沫可能不能完全覆盖燃液表面,所以,规定所能保护的储罐最大直径为50m。另外,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已规定固定顶储罐的直径不应大于48m,所以,今后新建固定顶储罐的直径一般不会超过48m。
2 为使各泡沫产生器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均衡,以利于灭火,推荐采用相同型号的泡沫产生器并要求其均布。
3 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不设缓释装置较难灭火,本标准规定的设计参数是建立在设有缓冲装置基础上的,2010年版的美国消防协会标准《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NFPA 11的相关说法并不准确。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的公安部科技强警基础工作专项“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泡沫灭火机理与技术研究”及中石化科研项目“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泡沫灭火关键技术研究”表明,对乙醇等水溶性液体,强释放无法控火,即便是溶解度较低的水溶性液体,使用强释放也难以完全灭火。目前,除水溶性液体外,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主要为添加醇、醚等物质的汽油,国内该类汽油的醇、醚含量比较低,此类储罐不设缓冲装置亦能灭火。目前我国开发的泡沫缓释罩见图5。
4.2.4 本条对液下喷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进行了规定。
1 通常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出口设有控制阀和背压调节阀及压力表等,试验与灭火时可能要操作其阀门。为了安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2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并联使用是为了保证供出的泡沫压力与倍数基本一致,同时也便于系统调试与背压调节。
3 本款的规定是为了系统的调试和调节及检测。
4.2.5 本条依据国内外泡沫灭火试验、灭火案例,并参考了国外相关标准制订。
本条需与本标准第8.2.1条规定结合起来使用。通常,从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出口至泡沫喷射管前的泡沫管道的管径应小一些,以较大的流速输送泡沫,保持泡沫稳定与较快地输送。当其流速大于本条规定的泡沫口处的流速时,单独设置直径较大的泡沫喷射管。这样设计既经济又合理。当然,只要满足标准要求,前后两者可以等径。所以,为给设计以灵活性,提出泡沫喷射管的概念,考虑到流体力学参数的稳定,规定了其长度。
4.2.6 固定顶储罐与一些内浮顶储罐发生火灾时,部分泡沫产生器被破坏的可能性较大。为保障被破坏的泡沫产生器不影响正常的泡沫产生器使用,使系统仍能有效灭火,做此规定。另外,一些工程为了防火堤内的整齐,将本应在地面分配的泡沫混合液管道集中设置在储罐上,然后再分配到各泡沫产生器。当储罐爆炸着火时,极易将这些管道拉断,并且这样设计对储罐的承载也不利。综上所述,为保证系统在储罐发生火灾时能正常工作,将本条第1款、第2款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2.7 本条规定了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和泡沫管道的设置。
1 本款规定旨在消除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热胀冷缩和储罐爆炸冲击的影响。敷设的意思是不限制管道轴向与向上的位移。
2 将管道埋在地下的优点就是防火堤内整洁,便于防火堤内的日常作业。但也有不利因素:一是控制泡沫产生器的阀门通常设置在地下,不利于操作;二是埋地管道的运动受限,对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和储罐爆炸着火时罐体的上冲力敏感;三是不利于管道的维护与更换。由于国内外均有采用埋地设置,而标准又不便限制,所以增加了此款以保护管道免遭破坏。
3 本款旨在排净管道内的积水。
4 出于工程检测与试验的需要制订本款。
5 目前液下喷射系统一个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泡沫喷射管上的逆止阀密封不严,有些系统除关闭了储罐根部的闸阀外,在防火堤外又设置了一道处于关闭状态的闸阀,使该系统处于了半瘫痪状态,即使这样,还是漏油;有的系统甚至将泡沫喷射管设置成顶部高于液面的“∩”形,既给安装带来困难,又增加了泡沫管道的阻力,同时又影响美观。目前有采用爆破膜等措施的,为此增加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