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本条主要说明制定本标准的意义和目的。
本标准涵盖了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要求。
合理的设计是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国内外有不少成功的灭火案例。近年来,在我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先后成功扑灭过10000m3凝析油内浮顶储罐全液面火灾、150000m3原油浮顶储罐密封区火灾、100000m3原油浮顶储罐密封区火灾等多起大型石油储罐火灾。实践证明,其规定是合理、有效的。
近年来,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进入业界的视野。该技术最初是以消防车的形式用于扑救森林与民用建筑火灾。进入21世纪,有的单位或企业尝试用于石油、石化等领域,为此在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工作。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了相关的《泡沫灭火系统 第5部分:固定式压缩空气泡沫设备》ISO 7076-5和《泡沫灭火系统第6部分:车载压缩空气泡沫系统》ISO 7076-6等产品标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低倍数、中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NFPA 11从2010年版就写入了该技术,系统形式仅限于雨淋系统和喷雾系统,不过规定不太具体,尚不能指导工程设计。我国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0031并不包括该技术,使得其产品的质量检测缺乏标准依据。今后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能否在石油、石化等领域推广应用,取决于业界对其技术可靠性与工程应用参数完整性的认可及其在此基础上产品标准的支撑。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
泡沫灭火系统是随着石油工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早在20世纪30年代,某些发达国家就开始应用泡沫灭火系统。我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研究并应用泡沫灭火系统。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相应技术标准的先后颁布,泡沫灭火系统得到广泛使用。应用的主要场所有: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油库、地下工程、汽车库、仓库、煤矿、大型飞机库、船舶等。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陆上场所。有关船舶及海上石油设施的泡沫灭火系统有其相应的标准。
1.0.4 本次修订增加了空气泡沫不能扑灭的可燃液体储罐火灾。关于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2007年12月21日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塔里木油田(轮南消防中队)进行了凝析轻烃泡沫灭火试验。试验油罐为直径3.5m的敞口罐;试验油品中碳5及以下组分摩尔百分数占比约为30%(表1)。油层厚度大于200mm;泡沫液分别为进口6%型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和6%型水成膜泡沫液(AFFF)及国产6%型水成膜泡沫液(AFFF);发泡装置为PC2型横式泡沫产生器(共安装了2个);沿罐周设置了冷却水环管并在试验中喷放了冷却水。试验次数共计5次,其中4次使用表1所示的油品、1次为经过1次灭火试验的残油。从试验的情况看,用1个PC2型横式泡沫产生器[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约为12L/(min·m2)]2min左右基本控火。但除了用灭火试验残油的1次成功灭火外,其他4次即使用2个PC2型横式泡沫产生器[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约为24L/(min·m2)]仍不能彻底灭火,而是在一侧罐壁处形成长时间的边缘火。
2009年至2010年,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了公安部应用创新项目“七氟丙烷气体泡沫灭火技术研究”,证实了空气泡沫不能扑灭沸点低于45℃的易燃液体储罐火灾的情况。为此本次修订增加了沸点低于45℃、碳5及以下组分摩尔百分数占比不低于30%的低沸点易燃液体储罐不宜选用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规定。
针对低沸点易燃液体储罐火灾,我国独创了七氟丙烷泡沫灭火技术,先后编制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394和消防行业产品标准《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XF 1288。
1.0.5 本标准是专业性的工程技术标准,除本标准不适用的场所外,只要规定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工程,就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至于哪些部位需要设置泡沫灭火系统,应按《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等有关标准执行。
另外,与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配套的标准,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以及相关产品国家标准,都应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