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21 建标库

6.4  泡沫喷雾系统

6.4.1  泡沫喷雾系统用于保护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时,其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组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大于600MV·A时,宜采用由泡沫消防水泵通过比例混合装置输送泡沫混合液经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喷洒泡沫的形式;

    2  当单组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大于600MV·A时,可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储罐内的泡沫液经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喷洒泡沫的形式。

6.4.2  当泡沫喷雾系统设置比例混合装置时,应选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当系统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形式时,应选用100%型水成膜泡沫液;泡沫液的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6.4.3  当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时,泡沫喷雾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面积应按变压器油箱的水平投影且四周外延1m计算确定;

    2  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m2);

    3  对于变压器套管插入直流阀厅布置的换流站,系统应增设流量不低于48L/s可远程控制的高架泡沫炮,且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增加一台泡沫炮的流量;

    4  喷头的设置应使泡沫覆盖变压器油箱顶面,且每个变压器进出线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应设置单独的喷头保护;

    5  保护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喷头的雾化角宜为60°,其他喷头的雾化角不应大于90°;

    6  当系统设置比例混合装置时,系统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当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形式时,系统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6.4.4  当保护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喷雾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面积内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均匀;

    2  泡沫应直接喷洒到保护对象上;

    3  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6.4.5  喷头应带过滤器,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且不宜高于其额定压力0.1MPa。

6.4.6  泡沫喷雾系统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4.7  泡沫喷雾系统应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方式。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6.4.8  与泡沫喷雾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误动作会对保护对象造成不利影响时,应采用两个独立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联动控制;

    2  当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的系统采用两路相同的火灾探测器时,系统宜采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和变压器的断路器信号进行联动控制。

6.4.9  湿式管道应选用不锈钢管,干式供液管道可选用热镀锌钢管,盛装100%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

6.4.10  当动力源采用压缩氮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所需动力源瓶组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所需氮气瓶组数量(只),取自然数;

      P1——氮气瓶组储存压力(MPa);

      P2——系统储液罐出口压力(MPa);

      V1——单个氮气瓶组容积(L);

      V2——系统储液罐容积与氮气管路容积之和(L);

      k——裕量系数(不小于1.5)。

    2  系统盛装100%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启动装置、氮气驱动装置应安装在温度高于0℃的专用设备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