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
《
6.3—.1 下列场【所不宜选用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
1 ! 流淌面积较大【按本标准第6.3】.4条?规,。。定的作用《面积:不足以保护的甲【、乙、丙类液体【场,所;
! ?2 ?靠泡沫混《合液:或水稀释不能有【效灭火的水溶—性液体场《所;
?
》 3》。 净空高》度,大于9m的场所
】
6—.3.2 —火灾沿水平方向蔓】延较快的场所不宜】选用:泡沫-水《干式系统
!
6.3.》3 下列场所【不宜选用管》道充水的《泡沫-水湿式系统】
【 1 初【始火灾为液体流淌火!灾,。的甲、乙、》丙类液?体,桶装库、泵房—。等场:所;:
】。 2 《 含有甲、乙—、丙类液《体敞:口容器的场所
【
6.【3.4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m2;
【
—2 当防护区面积!小于465m2时】可按防护区实际面积!确定;
】
3 【 当试验《值不同?于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时:可采用试验》值
?
6》.3.5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2)
】
6》.3:。.6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
:
6.【3,。.7 喷头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选!用闭式洒水喷头;
!
》 2 【当喷头设置在屋顶】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121℃~—149℃;
—。
,
,。
:
《 3 ? 当喷头设置—在保:护场所的《中间层面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57:。℃~79℃;当保护!场,。所的环境温度较高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
6.3.8— 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且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
《
— 2 —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
3 】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m2;
】
?
《 4 《 同一支管上两【只相邻喷《头的水平《间,。距、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3.6m
】
6.3.9【 泡沫-》水湿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系统管道充注泡沫!预混液时其管道及管!件应耐?泡沫预混液》。腐蚀且不应影响泡沫!。预,混液的性能;
!
《。 ?2 充《注泡沫?预混液系统》。的环境温度》宜为5℃~40℃;!
【。 3 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
, 4 充】水系统的环境—温度应为4℃—~70℃《
《。
,
6.3《.10 》。泡沫-水预作用系】统与泡沫-水—干式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应超过800只泡!沫-水干式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500【只
:
6—.3.?11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