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6.3.1 下列场所不宜选用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1 流淌面积较大,按本标准第6.3.4条规定的作用面积不足以保护的甲、乙、丙类液体场所;
2 靠泡沫混合液或水稀释不能有效灭火的水溶性液体场所;
3 净空高度大于9m的场所。
6.3.2 火灾沿水平方向蔓延较快的场所不宜选用泡沫-水干式系统。
6.3.3 下列场所不宜选用管道充水的泡沫-水湿式系统:
1 初始火灾为液体流淌火灾的甲、乙、丙类液体桶装库、泵房等场所;
2 含有甲、乙、丙类液体敞口容器的场所。
6.3.4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m2;
2 当防护区面积小于465m2时,可按防护区实际面积确定;
3 当试验值不同于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时,可采用试验值。
6.3.5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2)。
6.3.6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
6.3.7 喷头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闭式洒水喷头;
2 当喷头设置在屋顶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121℃~149℃;
3 当喷头设置在保护场所的中间层面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57℃~79℃;当保护场所的环境温度较高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6.3.8 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且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
2 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3 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m2;
4 同一支管上两只相邻喷头的水平间距、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3.6m。
6.3.9 泡沫-水湿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管道充注泡沫预混液时,其管道及管件应耐泡沫预混液腐蚀,且不应影响泡沫预混液的性能;
2 充注泡沫预混液系统的环境温度宜为5℃~40℃;
3 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 充水系统的环境温度应为4℃~70℃。
6.3.10 泡沫-水预作用系统与泡沫-水干式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应超过800只,泡沫-水干式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500只。
6.3.11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