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泡沫产生装置
3.6.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应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2 外浮顶储罐宜选用与泡沫导流罩匹配的立式泡沫产生器,并不得设置密封玻璃,当采用横式泡沫产生器时,其吸气口应为圆形;
3 泡沫产生器应根据其应用环境的腐蚀特性,采用碳钢或不锈钢材料制成;
4 立式泡沫产生器及其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得低于1.6MPa,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
5 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0.1MPa;
6 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3.6.2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2 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3 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3.6.3 保护液化天然气(LNG)集液池的局部应用系统和不设导泡筒的全淹没系统,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且其发泡网应为奥氏体不锈钢材料。
3.6.4 泡沫喷头、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