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污泥处理和处置
8.1 一般规定
8.1.1 污泥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泥性质、处理后的泥质标准、当地经济条件、污泥处置出路、占地面积等因素合理选择,包括浓缩、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发酵、脱水、石灰稳定、干化和焚烧等。
8.1.2 污泥的处置方式应根据污泥特性、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最终出路等因素综合考虑,包括土地利用、建筑材料利用和填埋等。
8.1.3 污泥处理处置应从工艺全流程角度确定各工艺段的处理工艺。
8.1.4 污水厂污泥产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s1——污泥产生量(kg/d);
Qps——初沉污泥量(kg/d);
Qes——剩余污泥量(kg/d);
Qcs——化学污泥量(kg/d)。
8.1.5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应以污泥产量为依据,并应综合考虑排水体制、污水处理水量、水质和工艺、季节变化对污泥产量的影响后合理确定。处理截流雨水的污水系统,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应统筹考虑相应的污泥增量,可在旱流污水量对应的污泥量上增加20%。
8.1.6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能力应满足设施检修维护时的污泥处理处置要求,当设施检修时,应仍能全量处理处置产生的污泥。
8.1.7 污泥处理宜根据污水处理除砂和除渣情况设置相应的预处理工艺。
8.1.8 污泥处理构筑物和主要设备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8.1.9 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应收集后进行处理。
8.1.10 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应单独处理或返回污水处理构筑物进行处理。
8.1.11 污泥产物资源利用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1.12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