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14-2021 建标库

5.14  雨水调蓄设施

5.14.1  雨水调蓄设施可用于径流污染控制、径流峰值削减和雨水回用。

5.14.2  雨水调蓄设施的位置应根据调蓄目的、排水体制、管网布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综合考虑后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方案优化。

5.14.3  用于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量、下游污水系统负荷和服务范围内源头减排设施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均溢流频次或年均溢流污染控制率,计算设计调蓄量,并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复核。

    2  应采用封闭结构的调蓄设施。

5.14.4  用于分流制排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按当地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目标计算调蓄量,并应以源头减排设施为主。

5.14.5  用于削减峰值流量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标准,分析设施上下游的流量过程线,经计算确定调蓄量。

    2  应优先设置于地上,当地上空间紧张时,可设置在地下;当地上建筑密集且地下浅层空间无利用条件时,可采用深层调蓄设施。

    3  当作为排涝除险设施时,应优先利用地上绿地、运动场、广场和滨河空间等开放空间设置为多功能调蓄设施,并应优化竖向设计,确保设计条件下径流的排入和降雨停止后的有序排出。

5.14.6  用于雨水利用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根据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经济效益等确定有效容积。

5.14.7  敞开式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蓄水体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大于0.7m时,应设置防止人员跌落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有警示标识;

    2  敞开式雨水调蓄设施的超高应大于0.3m,并应设置溢流设施。

5.14.8  调蓄设施的放空方式应根据调蓄设施的类型和下游排水系统的能力综合确定,可采用渗透排空、重力放空、水泵排空或多种放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其排空时间应根据土壤稳定入渗率和当地蒸发条件,经计算确定;采用绿地调蓄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大于绿地中植被的耐淹时间。

    2  采用重力放空的调蓄设施,出水管管径应根据放空时间确定,且出水管排水能力不应超过下游管渠排水能力。

5.14.9  封闭结构的雨水调蓄池应设置清洗、排气和除臭等附属设施和检修通道。

5.14.10  雨水调蓄池的清淤冲洗水和用于控制径流污染但不具备净化功能的雨水调蓄设施的出水应接入污水系统;当下游污水系统无接纳容量时,应对下游污水系统进行改造或设置就地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