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14-2021 建标库

5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5.1  一般规定

5.1.1  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设计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

5.1.2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与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的平面和竖向设计相协调,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2  排水管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宜设在快车道以外;

    3  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4  管渠高程设计除应考虑地形坡度外,尚应考虑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关系及接户管的连接方便。

5.1.3  污水和合流污水收集输送时,不应采用明渠。

5.1.4  管渠材质、管渠断面、管道基础、管道接口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施工条件和对养护工具的适应性等因素进行选择和设计。

5.1.5  输送污水、合流污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和附属构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5.1.6  排水管渠的断面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渠的断面形状应根据设计流量、埋设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并结合当地施工、制管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养护管理要求综合确定,宜优先选用成品管;

    2  大型和特大型管渠的断面应方便维修、养护和管理。

5.1.7  当输送易造成管道内沉析的污水时,管道断面形式应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5.1.8  雨水管渠和合流管道除应满足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外,尚应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中的其他设施相协调,并应满足内涝防治的要求。

5.1.9  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5.1.10  排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当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1.11  雨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宜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利用水体调蓄雨水,并宜根据控制径流污染、削减径流峰值流量、提高雨水利用程度的需求,设置雨水调蓄和处理设施。

5.1.12  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严密性,并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5.1.13  当排水管渠出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防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5.1.14  排水管渠系统之间可设置连通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渠系统和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

    2  雨水管渠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在连通管处应设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和附近闸门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3  同一圩区内排入不同受纳水体的自排雨水系统之间,根据受纳水体和管道标高情况,在安全前提下可设置连通管。

5.1.15  有条件地区,污水输送干管之间应设置连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