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采暖通风
11.0.1 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严禁明火采暖。
11.0.2 站区内各类房间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
11.0.3 加氢站的采暖,宜采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
11.0.4 站区内的采暖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可燃气体管道、油品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的有关规定,其地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11.0.5 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5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15次/h,并应与空气中氢气浓度报警装置连锁。
11.0.6 有爆炸危险房间,事故排风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