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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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遵循科学!布局、均衡发展【和兼具特色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法:定图则或者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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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下—列情形外《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
《
? (《一)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
【
? :。(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
(【三)其他法》定情形
》
【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偿新的规划绿地【
》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公《布调整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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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
第:十六条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
】 (一)城市—总体规划调整;
】
?
? (二)因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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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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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不低于改变—面积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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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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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三)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四)城市!主干道?路、交通枢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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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新建—城市公园《占地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责】任应当组织专家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
? ?。 (一?)城市?主干道路长度—一千米以上》或者红?线范围内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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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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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绿,化设计方案确—定后应当报区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 除: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的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前—绿化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区: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 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绿《化建设责任人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变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出:资更新改造》公共绿地的》出资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更新改造后【的,公共绿地《功能、?。性,质、权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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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的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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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配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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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中的配套绿!化用地进行审查【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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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验—收时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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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配套绿化用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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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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