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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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遵循《科学布局、》均衡发展和兼具【特色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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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法定图则或】者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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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列!情形外?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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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
】。
《。。 (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
》 , (三)其他法【定情形
》
【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偿新的规—划绿地
》
—。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公布调整结果
】
《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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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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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总体规划调》整;
! (二)因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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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法定?情形
】 ? ,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不【低于改变面积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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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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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二!)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 :。(三)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 (四《。)城市主干》道路、交通枢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第十八》条 新建城市【公,园占地?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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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责任应当组—织专家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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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主干【道路:长度一千米以上【或者:。红线范围内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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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
【。
前款】绿,化设计方案确定后】应当报区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 除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的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前绿化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区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绿化建设责任—人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变: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出资更新】改造公?。共绿:地的出资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更新改造后的公!共,绿地功能《、,性质、权《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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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的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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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配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十四《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中的配?套绿化用地进—行审查?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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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验收时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配】套,绿化用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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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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