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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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遵循科学布》局、均衡发》展和兼?具特色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第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法定图则或者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 :除下列情《形外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
— (一)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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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
(三)】其他法定情》形
【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偿?新的规划《绿地
!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公布!调整结果
—
《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
!(一:)城市总《体规划调整;
!
(】二,。)因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
(三)其!。他法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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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不《低于改变面积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 , ,(二)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 (三)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
(!四):城市主?干道:路、交通枢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 新建城市公【。园占地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责任应】当组织专家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
:
— (一)城市—主干道路《长度一千米以—上或者红线范围【内,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
《
(二)!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
《
— 前款《绿化设?计方案确《。定后:应当报区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条 】除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的: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前绿化?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区《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
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绿化建设责任—人,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变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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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出资更》新改造公共》绿地的出资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更新改造后【的公共绿地功能、】性质、权《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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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的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配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十四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中的配套绿化【用地进行审查—。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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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验《收时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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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配:套绿化用地的—功能
第!二十六条《 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