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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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遵循?科学布局、均衡发】展和兼?具特色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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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法定图【则或:者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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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下列情形外!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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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
,
?
—(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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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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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偿新—的规:。划绿地
!。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公布调整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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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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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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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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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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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总体规划【调整;
】
》(二)因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
《 , (三)其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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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不低于!改变面积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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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 (三)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 (四)城市主】干道路、交通枢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
第十八条 新建!城市公园占地—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责任应当组】织,专家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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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主《干道路长度一千米】以,上或者红线范围内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
! (二)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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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绿化设!计方案确定后应【当报区?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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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除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的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前绿:化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区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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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绿化建设责任人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变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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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出资?更新改造公共绿地的!出资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更新改造后的!公共:绿地功能、性质、权!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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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的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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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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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配?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
第二十【四,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中的配套绿化用【地,进行:审查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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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验收时】。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第二十五条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配套【绿化:用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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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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