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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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遵循科—学布局、《均衡发展和兼具特色!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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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法—定图则或者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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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列情形外—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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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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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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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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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偿新的】规划绿?。。地
【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公布》调整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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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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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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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总体规划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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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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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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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不低于改变】面积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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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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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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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主《干道路、交通枢【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 : ,新建城市公园占【。地,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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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责:。任应当组《织,专家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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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主:干道路长度一—千米以上《或者红线范围内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
! : , (二)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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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绿化设计方!案确:定后应当《报,区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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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除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的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前【绿化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区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绿化建设责任】人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变【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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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出资更【。。新改造公共绿地的】出资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更新改造后的公共!绿地功能《、性质、《权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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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的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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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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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配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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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中的《配套绿化《用地进行《审查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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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验—。收时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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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配套绿化用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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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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