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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 【 》。13.1《 , 一般规定 ! 1》3.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 13.1.2!  室外空气—的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 , 13.1.3 ! 车间室内空气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车间室内【空气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 ,。   》  2?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可按表13.】1,.3-1和表13】.,1.3-2执行; ! 》 】。 ?     3—  生产《工艺无要求的车【间操作岗《位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的:允许温?差确定且不得大于】表13.1.—3-:3的规定《 — : 13.1】.4  生产医【疗用材料的厂房供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应满足产【。品和工艺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 5【0457的有关规定!。生产:。卫生用产品的厂房供!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应满足产品和工艺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