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 》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
【
》。13.1《 , 一般规定
!
1》3.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
13.1.2! 室外空气—的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
,
13.1.3 ! 车间室内空气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车间室内【空气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
,。
》 2?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可按表13.】1,.3-1和表13】.,1.3-2执行;
!
》
】。
?
3— 生产《工艺无要求的车【间操作岗《位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的:允许温?差确定且不得大于】表13.1.—3-:3的规定《
—
:
13.1】.4 生产医【疗用材料的厂房供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应满足产【。品和工艺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 5【0457的有关规定!。生产:。卫生用产品的厂房供!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应满足产品和工艺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