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工程实践经验和相关规定,工业建筑振动设计应严格控制两方面指标:一是设备及仪器的正常使用要求,包括容许位移、速度、加速度等,以确保振动危害不影响生产及产品性能;二是结构与构件承载力要求,包括结构与构件的强度、疲劳等,以确保结构安全。以上两方面指标验算是强制性要求。
3.1.2 动力设备的振动荷载宜由设备制造厂提供,包括振动荷载的方向、幅值和频率,振动荷载作用点以及工作转速等,当设备制造厂不能提供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振动荷载标准》GB/T 51228的规定采用。
3.1.4 工业建筑自振频率应避开设备振动荷载的频率,避免发生振动荷载作用下的共振。
对于单层工业建筑,主要是控制一阶及二阶水平自振频率及屋盖系统、吊车梁系统的一阶及二阶竖向自振频率。
对于多层工业建筑,钢筋混凝土框架的水平自振频率在0.6Hz~3Hz,钢框架的水平自振频率多在0.5Hz~2Hz;当楼盖上安装有低速动力设备时,要避开一阶到三阶自振频率并进行水平振动计算;当安装高速动力设备时,要避开楼盖整体或局部的第一频率密集区且进行竖向振动计算。
频率避开的水平,对于水平振动宜将结构主要频率避开设备振动荷载频率的(1.0±0.3)倍范围;对于楼盖竖向振动,将结构的频率密集区避开设备振动荷载频率的(1.0±0.2)倍范围。当无法避开时,要采取改变结构动力特性或隔振等措施。
3.1.5 单层工业建筑地面设置大型动力设备,当结构振动验算不能满足要求时,考虑对动力设备采取设置单独基础并应与工业建筑基础脱开、隔振或其他举措,减小振动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