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灌溉水利用系数
6.3.1 渠系水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5,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5,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5 ;
2 全部实行井渠结合的灌区可在上述范围内降低0.10,部分实行井渠结合的灌区,可按井渠结合灌溉面积占全灌区面积的比例降低;
3 井灌区采用防渗衬砌渠道输水不应低于0.90,采用管道输水不应低于0.95。
6.3.2 水稻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不宜低于0.95,旱作物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不宜低于0.90。
6.3.3 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0,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0,灌区内的纯井灌区不应低于0.80,喷灌区不应低于0.80,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6.3.4 实施微灌、喷灌水肥一体化灌溉的灌区,灌水及施肥均匀系数应达到0.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