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改造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599-2020 建标库

6.2  设计标准

6.2.1  灌区改造应根据灌区水土资源条件、工程设施状况、管理水平以及农业生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复核灌区现状主要设计指标,合理确定灌区改造设计标准。

6.2.2  灌区内需改造的蓄水、引水、提水、输水和排水工程的工程等别、相应建筑物级别和洪水设计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的有关规定。

6.2.3  灌溉设计保证率的取值和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有关规定。灌区内自然条件、作物种植结构等差异较大时,应结合灌溉分区分别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

6.2.4  设计排涝标准、排渍标准及排涝模数、排渍模数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作物种植结构调整的要求。当灌区内降水特征、地形及土壤条件、作物种植结构、经济基础等条件差异较大时,应分区确定。

6.2.5  灌区盐碱地改良或土壤次生盐碱化防治的排水设计标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通过田间试验和现场调查确定地下水控制深度。

6.2.6  当需要采用灌排合一布置方式时,应进行专门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合理确定灌排标准。

6.2.7  泵站和机井的装置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有关规定。

6.2.8  渠道防渗衬砌和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50600和《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GB/T50363的有关规定。

6.2.9  灌区渠首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当引水流量大于10m3/s时,不应低于50年;当引水流量小于或等于10m3/s时,不应低于30年。提水枢纽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当单站装机流量大于10m3/s或单站装机功率大于1MW时,不应低于50年;当单站装机流量不大于10m3/s或单站装机功率不大于1MW时,不应低于30年。

6.2.10  灌区灌溉渠道或排水沟的合理使用年限:当灌溉流量大于20m3/s或排水流量大于50m3/s时,不应低于50年;当灌溉流量不大于20m3/s或排水流量不大于50m3/s时,不应低于30年。对灌排结合的渠(沟)道工程,当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不同使用年限时,应按较高的年限确定。

6.2.11  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当过水流量大于20m3/s时,不应低于50年;当过水流量不大于20m3/s时,不应低于30年。

6.2.12  田间工程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的有关规定。

6.2.13  信息化设计标准应根据灌区运行管理现实需要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并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6.2.14  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有关规定。当采用微咸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应采用微咸水、淡水混灌或轮灌的方式。采用微灌技术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微灌工程技术标准》GB/T50485的要求。采用再生水灌溉时,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