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灌区规模复核论证
5.3.1 在对灌区原灌溉设计保证率和设计规模复核的基础上,应综合考虑灌区现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优化配置结果,确定灌区合理的范围和灌溉面积。
5.3.2 当地表水提水灌区确定灌区范围和灌溉面积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外,还应考虑动力条件、年运行费用和用水户对水费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5.3.3 对于井灌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外,还应深入分析地下水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地下水超采集中连片区应减少井灌区范围和灌溉面积。
5.3.4 对于井渠双灌灌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外,还应根据灌区水源条件,在对灌区地表、地下水源优化配置和联合调度的基础上,优化灌溉制度,合理确定灌区范围和灌溉面积。
5.3.5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按照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原则,结合灌区内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灌区范围和灌溉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