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灌区评估
4.1 一般规定
4.1.1 对已建成投入运行灌区的运行管理状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估。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各类基础数据、工程状况及运行管理状况监测网络,为定期开展灌区评估积累资料。评估资料不足时,应进行专项补充调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检测鉴定。
4.1.2 灌区改造立项前应对灌区进行整体评估。灌区评估时,对灌区内运行时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工程必须进行评估;对灌区内运行时间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存在安全隐患、功能不满足设计标准、运行效率不高、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工程,也应进行评估。
4.1.3 在灌区评估的基础上,应从灌区农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其用水需求、水土资源平衡、工程设施、工程安全、用水管理、生态环境等方面,按照灌区改造要求,找出存在问题,分析产生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