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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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消防—。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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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指南(20【17 年版)第【99条保《留在某些条》件,允许的?场,合应:推,广使用
【
5.1.2【 指南(20—17 ?年版)第100条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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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指南(》201?7 年版《。)第101》条未修改针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1-2的》住宅:在50~54米【之间的不明确部【分
【5.:1.4 指南(20!1,7, 年版)第102】条未修改拟修—改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
?
5.—1.5 指》南(2017 【年版:)第103条—文字修改原条文“】……除?住宅配套《自行车?库及储藏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外的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也】。应按地下建筑—的,水量计算但体积按】地下建筑的体积【计算”
》
5》。.1.6 指南(2!017 年》版)第104—条未修改
》
5.1】。.7 指南(20】17 年版)第10!5条局部文字修【改,与现行标准配—合
5.!。1.8 指南(【20:17 年版》)第10《6,条,未修改
】。
5:。.1.9 》指南(2017【 年版?),第,107条《保留局部文字修【改
》
5.1.10】 ,指南(20》17 年版)第1】08条未修改—
5.1!.1:1 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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